徵才機關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電力工程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9-10-24~2019-10-30 |
資格條件 | (一) 具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電力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 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 (四) 具勞動檢查經驗優先。 (五)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且未受特考特用轉調限制者。 |
工作項目 | (一)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及職災檢查。 (二) 專案計劃訂定、執行及宣導。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
聯絡E-Mail | lio.015@mail.taipei.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報名者,請於108年10 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下列證明文件:1.公務員履歷表(請貼照片、自傳及於末頁簽名)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畢業證書影本 4.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派令影本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近5年未受考者註明後始得免附)6.英語檢定證書等資料,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人事室收【地址: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一般行業科電力工程技士職務」,不符合資格者請勿寄送。 (二) 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談【以手機通知請隨時留意】,不合格者不另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註明「返還書面應徵資料」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及通知。洽詢電話:(02)23086101#660或760,沈小姐或吳小姐 (三) 本職缺正取1名,得視成績侯補1名,侯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侯補期間自甄選結果 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