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聘用6等至聘用7等 |
職稱 | 聘用研究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4-09~2025-04-18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4.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1.人民團體及合作社法制與實務運作資料之蒐集研究與分析事項。 2.人民團體及合作社資訊系統之維運與管理事項。 3.人民團體及合作社資訊雲之研究發展與推動。 4.各類團體、合作社之籌組審查、許可立案事項。 5.各類團體資源連結與教育訓練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其他人民團體與合作社事項。 |
工作地址 |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本職缺應徵須附文件如下: (1)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照片、基本資料、學經歷、工作經驗、專長及簡要自述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 (3)相關經歷工作證明及其他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如語文能力證明、專長能力證明、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等,無者免) 2.意者請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收。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聘用研究員」。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3.甄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4.本職缺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 5.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1年1聘)。月酬金額新臺幣3萬7,800元起敘。 6.本職缺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算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自試用期滿之次日起正式聘僱;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7.本案聯絡人:吳小姐,聯絡電話:(02)2356-5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