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8-08~2025-08-18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以上且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二、具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及電腦文書處理與網路操作能力佳,並能配合業務需要調整職務者。 三、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者,有辦理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各類考試限制調任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一、綜理一般行政及庶務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採購相關業務。 三、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4樓) |
聯絡E-Mail | at2106@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於114年8月18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含自傳),並請依序掃描以下資料於同一個PDF檔案上傳 (外文資料均請附中譯認證資料),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一)考試及格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最新一筆派令及審定函。 (三)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本語或外語能力證明、專業證照、相關經驗工作證明等)。 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 四、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葉小姐。(02-27258474,at2106@gov.tai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