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海巡技術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4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7-23~2025-08-03 |
資格條件 |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一等航行員船副類科考試及格,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形者。 (三)思慮清晰、做事認真負責,具海巡機關工作經驗者及海巡署核發之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二)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三)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 (四)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五)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六)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七)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
工作地址 | 本分署所屬機動海巡隊及澎湖海巡隊 |
聯絡E-Mail | michelle872998@cga.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檢具資料: 1.履歷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4.專技高等考試一等航行員船副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證明(曾服務於政府機關並請載明未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之紀錄)、執業經歷及實績或海巡署核發之艦船艇人員適任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6.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近3年(111年7月23日~114年7月23日)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7.現職公務人員請再附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1次派令影本、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或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如英語檢定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無則免附】)。 (以上資料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無訛」並經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二)報名方式:請先將報名文件電子檔傳送自聯絡信箱(michelle872998@cga.gov.tw),並將紙本文件以影本A4依序裝訂,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技士職務】及上班時間、下班後聯絡電話號碼,於114年8月3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將有關資料郵寄至本分署人事單位辦理報名。 (三)報名人員經審查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通知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在原機關尚有服務義務者,請勿報名。 (四)本職缺面試評分項目為4項: 1.資績項目(30%):包含執業服務經歷及具有實績等。 2.專業項目(50%):包含航海專業、見解及學識等。 3.言辭項目(10%):包含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及語言組織等。 4.儀表項目(10%):包含禮貌、態度及舉止等。 (五)不合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資料概不退還。 (六)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經查明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七)本次徵選正取4名,如應徵人員均不符合資格條件或面試未符用人需求,本分署得予從缺。 (八)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人:謝小姐 (02)2805-3990 轉分機362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