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師(三)級 |
職稱 | 醫事檢驗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4-16~2025-04-30 |
資格條件 | 1. 大學(含)以上醫學檢驗等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 2. 高等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含檢覈考試及格)。 3. 須實際執業2年以上,且具有執業執照。 4. 具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及協調溝通能力,並能配合加班者尤佳。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且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
工作項目 | 門診檢驗、食品衛生、傳染病(除結核病外)、性病及愛滋病防治、毒品防制、中老業務(含三高、糖尿病防治、中老相關異常案轉介、DM眼篩轉介)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三段1號) |
聯絡E-Mail | AL9171@ntp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方式及應繳資料】 1. 現職公務人員:一律採線上應徵 請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完整且無誤,並繕寫自傳,點選「我要應徵」並確認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請將下列資料以附件完整上傳,未完整上傳或不齊者以放棄論,不另行通知補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 醫事檢驗師證書 (3) 執業執照(正、反面) (4) 相關服務證明(證明具2年以上實際執業經驗,勿檢附執業登記資料) 2. 非現職公務人員 請檢附下列資料,除履歷表為正本並應經本人簽章外,其餘證明文件皆以A4影本繳交(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於114年4月30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人事室呂先生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並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醫事檢驗師職務】。 (1) 公務人員履歷表(附件),請註明白天連絡電話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 最高學歷證書及醫學檢驗相關學歷證書 (4) 考試及格證書 (5) 醫事檢驗師證書(正、反面) (6) 執業執照(正、反面) (7) 相關服務證明(證明具2年以上實際執業經驗,勿檢附執業登記資料) ◆說明: 以國外學歷應徵,所持國外學歷應確屬教育部彙整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並請繳交: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3)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甄選方式】 筆試(50%)及面試(50%)。 【筆試科目】 公共衛生及衛生教育概論、衛生所醫事檢驗及傳染病防治相關業務(含醫療法、醫事檢驗師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規) 【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合於初審條件者擇優另行通知筆試及面試,並於本局網站-本局徵才公告(http://www.health.ntpc.gov.tw/),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另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備註】 1. 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相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作業,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另在原單位尚有服務義務或原單位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2.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擇優增列候補2名,列冊候用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得另行通知派補,惟以依序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聯絡方式】 聯絡人:呂先生 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3316 電子郵件:AL9171@ntp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