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警察人員 |
官職等 | 警佐三階至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 |
職稱 | 隊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9-09-04~2019-09-09 |
資格條件 | (一)現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 具消防工作經驗。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工作項目 | 執行救災救護等消防工作。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各大隊或各分隊。 |
聯絡E-Mail | 10028482@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下列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含任免、銓審、考績資料並填寫自傳親自簽名)。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最近3年(105年-107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5.現職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者,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說明:檢附資料請以黑白A4紙影印,以迴紋針固定勿膠封或以訂書機裝,無需粘貼側標。 (二)聯絡電話:03-3379119轉105(洽劉小姐) (三)報名期限:上網公告之翌日起算3天。 (四)報名方式: 1.郵遞報名:檢附上述文件,以限時掛號逕寄「33054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人事室收」,信封請載明應徵隊員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2.親自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攜帶相關證件親自至本局人事室遞送。 (五)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退件(如需退件者,請附回郵信封)。 (六)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另擇優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即喪失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