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徵求 約僱人員~2023-05-15

徵才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7-花蓮縣
有效期間 2023-05-10~2023-05-15
資格條件 一、代理技士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尤佳)。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代理技佐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尤佳)。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三、具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考驗員證尤佳。
四、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五、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七、甄試方式:口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工作項目 一、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
二、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
三、駕訓班管理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現缺2名(技士職代1名,280薪點/技佐職代1名,250薪點)(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檢附資料:1.履歷表(含相片、自傳)。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畢業學歷及相關工作經歷證明。4.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考驗員證影本(無則免附)。(上述文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2年5月15日(含)前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詹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花蓮站技術類職代」(本甄試將於花蓮監理站舉行);親送履歷者請至本所A棟4樓收文處蓋收文章後,送交人事室詹小姐。本甄試收件資料以「郵戳」或「本所收文章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技士新臺幣(以下同)3萬6,932元(280薪點),技佐3萬3,050元(250薪點),代理期限為考試人員報到日前1日止或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前1日止(按原職務個別情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若干名,遇缺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該單位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9詹小姐,傳真電話:(02)2688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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