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 官職等 | |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0-23~2025-10-30 |
| 資格條件 |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需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PowerPoint)。具有汽、機車駕照及客語、閩南語口述表達能力(尤佳)。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法令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 |
| 工作項目 | (1)一般行政及公文管理。 (2)教育、兵役業務。 (3)電協金補助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56號) |
| 聯絡E-Mail | 10065339@mail.tycg.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實際離職日期為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當日起,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及簡歷表(請自行至本所網頁/相關資料/徵才資訊下載網址:https://www.guanyin.tycg.gov.tw/)、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證件影本、身分證(請註明-僅供徵才身分查驗用)、機車(或汽車)駕照影本,請以A4規格影印依序裝訂,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親送本所人事室(非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敘明應徵「民政課書記職代」。(以上繳交之各項證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所寄資料於甄選後逕行銷毀,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徵才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四)待遇標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敘薪,約僱三等230薪點,折合新臺幣31,993元整(須扣繳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自付費用)。 (五)正取1名、備取1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備取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所網站,及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事宜,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放棄。 (六)聯絡電話:03-4732121轉341李小姐或民政課課長分機221,地址:328251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56號(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