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徵求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2025-12-23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5-12-16~2025-12-23
資格條件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具庶務管理工作經驗或相關學識知能與專長,且具積極主動精神者尤佳。
三、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28條第1項所列之各項(如具雙重國籍、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公務員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兼職限制等情形。
工作項目 一、本處物品管理事項。
二、本處辦公室環境通報聯繫事項。
三、非屬本處權責業務及不屬各組室案件處理。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總務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
聯絡E-Mail t31597@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本案採線上作業應徵方式報名遞件【倘上傳資料不齊或未以線上報名而逕寄紙本履歷資料等,恕不受理】。
二、請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ecpa.dgpa.gov.tw/),查詢欲應徵之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並註冊「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進行登入,首先填寫「履歷」內容(基本資料、學歷、經歷及自傳等欄位;語言能力、專長無則免填;日期請以7碼數字呈現,如:1111201)。附件請於「證照資料/作品附件」夾帶,並依序將以下資料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
(一)身分證正反面。
(二)最高學歷證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未檢附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與資料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電子檔(須載明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
(四)專業證照、英檢等相關證明。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失業勞工身分(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低收入戶等4類)證明文件。
【(四)及(五),無(非屬)者免附】。
三、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錄取名單另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
四、本案聯絡人:人事室劉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6143;工作項目如有疑義請洽02-27208889轉6059,總務組楊股長。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
一、本職缺非正式公務人員,並得視甄試成績冊列候用2名,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職缺職務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代理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如人選均未合適,本處得以從缺。
三、僱用期間:本職缺係11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期間之職務代理(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一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之前一日止),自錄取報到日起進用,惟僱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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