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5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72-臺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10~2025-03-24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五)具矯正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
工作項目 | 一、擔任本監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待遇:錄取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五等280薪點(現行報酬薪點為135元,折合新臺幣37,800元,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訂頒規定調整)起敘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二)本甄選僱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公告錄取並通知進用日前應將他項兼職完成放棄手續。 (三)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伍)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伍)金,報名人員若有前述情形者應主動向原退休(伍)機關提出申報。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 |
工作地址 | 本監(台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
聯絡E-Mail | tn2pp@mail.moj.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僱用期間及到職規定: (一)僱用期間:本次甄選經錄取者列入儲備候用名單,並視職務出缺順序及經費狀況依序通知僱用,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 起至考試分發、通案調動報到日、回職復薪或僱用原因消滅止(含經費短絀、業務精簡或因制度改變等致代理原因消滅),僱用原因消滅或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到職規定: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錄取人員經通知僱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甄選資格條件,均註銷僱用資格;候用期限至本監下次舉辦職代約僱人員甄選放榜之日止,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儲備或僱用資格。另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時,請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不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另依名次順序遞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經教學醫院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6.肺結核胸部X光異常或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郵寄請於信封袋註明「應徵儲備職代約僱人員」字樣: 1.簡歷表及自傳各1份。(請自行黏貼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請至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下載)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3.切結書正本1份 4.退伍令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證明文件(曾任矯正機關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如未檢附該筆經歷不採計) (二)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本監人事室(地址:734045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 曾文街161號,聯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07或06-6982116),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證件不齊、報名資料不全、影印不清或不符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應繳驗證件如有虛偽不實、假借、冒用或偽造、變造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註銷儲備資格;已僱用者,即予解僱終止代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將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方式(面試成績得分較高者擇優依序錄取,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四)錄取人員由本監依出缺情形及業務需求按錄取名次順序通知報到,並按規定訂立契約。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聘僱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 長核定後,應即解聘僱:(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者。(二)請假逾規定給予之日數,並按日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1/12者。但因安胎事由請假者,不在此限。(三)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內累積達10日者。(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實者。(五)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六)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者。(七)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者。」另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一)聘僱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不得任用與迴避任用規定或有不實情事時,機關應以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二)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接受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於違背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因工作不力、怠於執行職務,對機關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時,機關得予終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