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8-01~2025-08-12 |
資格條件 | (一)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年滿18歲(含)以上,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四)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訂定。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工作項目 |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
工作地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本署第二辦公室(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56號) 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
聯絡E-Mail | walipen0331@mail.moj.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本署聯絡人:觀護人室田觀護人,聯絡電話(02)22622076分機6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