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原子能、化學工程、地質、機械工程、電子工程或環境工程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9-21~2017-10-02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考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 (三)具原子能、化學工程、地質、機械工程、電子工程或環境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人員或得轉任上開職系資格人員。 (四)具備辦理訴願、行政訴訟、核能、輻防相關工作經驗並可赴現場工作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放射性物料管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五年考績(成)等資料影本,並於106年10月2日以前逕寄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人事管理員收(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技士職務」。另請MAIL至yuching@aec.gov.tw信箱索取本局職缺應徵人員資格審查表電子檔,依式填寫後回傳。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得予從缺。 (四)檢送資料如欲取回者,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若否,將不退件。 (五)視甄審情形,酌列候補名額若干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試結果確定之日翌日起算。 (六)聯絡電話:(02)22322305 許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