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徵求 法官助理~2020-06-23

徵才機關 智慧財產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法官助理
職系
名額 擇優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入候用名冊,遇缺符合業務需求時聘用,於下次甄試放榜日之前未獲聘用者,喪失候用資格)。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20-06-10~2020-06-23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大學法律系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2.大學法律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
(二)具中文電腦輸入及文書處理能力;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
(三)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四)身體健康,無下列情事者:
1.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
2.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
工作項目
工作地址 智慧財產法院(新北市板橋區縣⺠⼤道2段7號3樓)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星期二)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書面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地址:請郵寄(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3樓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並於信封外註明「應徵法官助理」。聯絡電話:02-22726696分機222人事室張小姐。
(四)簡章備索: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甄試簡章,網址分別為:
        司法院網站徵人啟事 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站 http://ipc.judicial.gov.tw/
二、報名時應繳交證明文件:
 報名文件均應以A4大小格式製作,錄用後繳驗正本,如發現證件為變造、偽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解聘。報名表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如有缺漏,不受理報名,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退伍令正反面或免役證件影本(男性)。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粘貼於報名表附件)。
(五)自傳(如報名表附件,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繕打列印)。
(六)其他證明文件(如考試及格證書、語文能力證明等)。
三、甄試科目:
(一)筆試: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事實整理及法律爭議問題解析。測驗時間1.5小時。
(二)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採「中文看打」方式測驗2次,每次測驗5分鐘,以較佳成績為本測驗成績,列入口試參考。本院提供自然、追音、嘸蝦米及微軟提供之輸入法,如欲使用其他輸入法,請自備合法版權軟體,並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三)口試:就應試人員法律、專業知能、才識、言詞、一般常識、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成績及是否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請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具之語文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評分。
(四)經書面審查結果,公告參加「筆試」、「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7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3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四、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甄試地點、時間、參加甄選人員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09年7月2日(星期四)前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二)筆試日期為109年7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接續舉行「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
五、待遇:依據司法院訂頒「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規定支給(每薪點折合率124.7元)。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24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72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520薪點。
六、其他:
(一)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予聘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三)進用後之聘期採曆年制,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聘期屆滿未續聘者應無條件離職。繼續聘用每滿4年,應重新遴選聘用。惟於受聘期間因機關預算或法官助理員額精減時,得終止聘用。
(四)法官助理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之限制。
(五)錄取人員報到日期預定為109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
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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