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消防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或警正1階至警監4階 |
職稱 | 專門委員 |
職系 |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8-06~2025-08-13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並經簡任升官等或警監升官等訓練合格。 二、具有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 |
工作項目 | 一、負責核稿及協調各科間之業務。 二、依代理順位代理副組長或組長。 三、參與平日輪值(每月約1~2日)及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輪值。 四、協助處理國會Q&A及輿情基調回應。 五、掌握預算執行進度。 六、綜理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 |
聯絡E-Mail | robin50104@nfa.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如警大畢業證書、簡任升官等或警監升官等訓練證書、語言專長證明、與職務相關證照或執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本職缺列至多候補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應徵者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聯絡電話:(02)8196-6511熊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