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徵求 聘用研究員(10等)~2021-12-10

徵才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聘用研究員(10等)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1-12-01~2021-12-10
資格條件 一、經審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3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6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具轉型正義專案經驗、熟悉文化行政體系,或執行法規制定、機關協商、組織管理、社會溝通或媒體宣傳等任一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考慮(請於履歷自傳中說明相關工作實績或提供證明資料)。
工作項目 1. 負責威權象徵處置與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業務,執行法制草案研議、跨部會機關協商、政策論述、報告撰寫與行政管考等相關專案。
2. 協助全組業務之推動,主責立法遊說與行政協商。
工作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129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基本項目包括:學歷、工作經歷、專長、自傳並敘明應徵原因,註明「可報到日」及聯絡電話)、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資料影本,於110年1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寄送106066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129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信封請註明「應徵威權象徵處理組10等研究員」。
備註
一、本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1個月)。
二、應徵者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之情形,本會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試。
三、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告知、不退件,檢送之應徵資料僅做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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