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課長 |
職系 | 交通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3-01-19~2023-02-02 |
資格條件 | (一)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交通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 最近5年考績需3年以上考列甲等。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四) 主動積極、認真負責、抗壓性高,並具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能力者。 |
工作項目 | (一) 綜理違規裁罰課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 |
聯絡E-Mail | 10065248@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網路報名:意者請於112年2月2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人政總處⼈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本處調閱。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資料(無則免附)。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 經初審合格者,視需要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錄取正取1名,另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用,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三) 不符職務需求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聯絡電話:03-3777300#1901陳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