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備取2名,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23-07-11~2023-07-14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認真負責、品格端正,具服務熱忱及主動學習者。 (三)嫻熟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者。 (四)具公路監理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五)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應迴避僱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 (六)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15條不得為之之情事。 (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
工作項目 | (一)協助辦理車輛考、檢驗及其他公路監理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本職缺月支報酬為約僱五等280薪點(新臺幣36,316元),僱用期間為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7月2日,但本所留職停薪人員如提前回職復薪則僱用至回職復薪前一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採掛號郵寄報名方式,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如附,請填寫簡要自述,表末簽章),最高學歷影本(如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請併附具有與本職缺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之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於112年7月14日前一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恕不接受本人親送,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至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技士職務代理人),所有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列印。 (三)符合資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報名相關問題請聯絡07-3613161分機862(陳小姐),工作細項問題請洽詢分機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