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 官職等 | 6等至7等 |
| 職稱 | 聘用檢查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1-26~2025-12-03 |
| 資格條件 | 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系畢業,且以「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附表二所列相關學系、所為限,並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且有與擬任工作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前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係指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不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工作項目 | 1、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項及後續配合事項。 2、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宜及臨時交辦工作。 |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
| 聯絡E-Mail | bd7246@gov.taipei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且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4年12月3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僅以紙本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2、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另「聘僱或勞動契約」、「年度考核通知書」等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迄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3、另如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無則免附)、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並請隨同檢附。 4、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5、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視同放棄應徵。 6、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擇優正取1名、備取2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1個月。 7、聘用期間: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執行該部114年「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經錄取者須參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含學科及術科訓練),未通過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致無法單獨執行檢查及達成年度規定檢查場次者,將終止聘僱。聘用期間將依年度計畫核定與否續聘,如遇勞動部專款補助經費終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8、薪資待遇:328薪點至392薪點,折合薪資4萬5,624元至5萬4,527元。 9、洽詢電話:(02)23086101#660 王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