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 官職等 | |
| 職稱 | 聘用副研究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6-01-12~2026-01-21 |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項目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項目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三)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七年以上。 二、具備基礎英文讀、寫能力;如具全民英檢中級合格或相當程度以上者尤佳。 三、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 以內血親、 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五、本會聘用副研究員每月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本會及所屬機關聘用人員聘僱人員進用及評核作業要點,自424薪點起敘(月酬標準:依個人條件敘薪,每月約新臺幣70,596~96,903元,單一薪俸,無任何加給或津貼)。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聘用之情事(如:雙重國籍),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情事。 |
| 工作項目 | 一、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本會法務事項之辦理。 |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
| 聯絡E-Mail | yruu@fsc.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請檢具履歷表(格式請自本會網站http://www.fsc.gov.tw /「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本會徵才之空白履歷表」之約聘僱人員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如係國外學歷證件,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之影本)、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需為全職工作,如無提供相關證明將不予採計)、證照與英檢證書(如有)等影本各1份及中文自傳(約1千字)(以上均掃描為PDF檔案),於115年1月21日下午6時前至本會機關徵才管理系統報名,網址:https://hr.fsc.gov.tw/HR/OutTable/UserRegister.jsp?id=MjE5Mw== 二、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聯絡電話:(02)8968-0783盧小姐;業務內容詢問(02)8968-0871王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