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職稱 | 戶籍員 |
職系 | 戶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10-23~2017-10-27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具有調任戶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需熟悉電腦視窗作業系統(WORD、EXCEL等)。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不滿1年者,依規定不得參加外補陞任)。 |
工作項目 | 綜合辦理戶政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最高學歷證書、最高考試及格證書、訓練合格證書、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影本,履歷表註明上班時間聯絡電話、手機,以上資料除履歷表外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於106年10月27日前親送或郵寄至「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人事收」(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放棄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戶籍員職缺,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並視成績擇優錄取,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所附應徵資料亦不退件。 二、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所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並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三、聯絡人:蘇智明,電話:02-25942569轉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