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聘用勞動檢查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5-04-16~2025-04-24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條件須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 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 3.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說明如下 (1)具有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件相關工作經驗者。 (2)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或法務人員等工作經驗者。 (3)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二、聘用勞動檢查員-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學系、所一覽表,請至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http://oli.tycg.gov.tw/)/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查看,如原學系(所)更改名稱,亦請自行列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
工作項目 | 1.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80%。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20%。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 |
聯絡E-Mail | 10029323@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請詳閱甄試簡章(如下附檔案)。 2.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檢具下列證件(所有資料請以A4尺寸影印,並請依序放置,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請勿用訂書機或是以其他方式裝訂): (1)應徵報名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符合該應徵資格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其他與本職務相關證件影本。 3.請於114年4月24日前以掛號寄至「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事室」(連絡電話:03-3323606分機203曾先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務(聘用職代),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聘用期間:旨揭職缺係原聘用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實際代理期間將自錄取人員報到日起至原職人員留職停薪結束(或復職)前一日止(工作期間最長預估約至114年10月8日),應即無條件解聘,聘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求助。 5.待遇:聘用人員七等一階328薪點,待遇為新臺幣44,280 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6.書審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應徵者欲返還書面資料,請附黏貼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若郵資不足者恕不寄回) 7.本次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若有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有效(亦得予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處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 8.若欲詢問業務內容請於上班時間洽03-3323606分機203人事室曾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