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聘用六等 |
職稱 | 聘用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7-28~2023-08-03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者,具辦理訴願業務經驗者尤佳。 2.熟稔word、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系統之使用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訴願及再審案件之審理及撰擬決定書稿、決定書公文。 2.出席部內外會議及一般公文處理。 3.與有關機關訴願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基本資料、學經歷、工作經驗及專長興趣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收。(上網公告期間截止日,以掛號郵戳為憑)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內政部訴願會聘用人員(職務代理人)」。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2.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報到之前1工作日止(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則至錄取人員分發結果公布日起之第15日止);月酬金額:新臺幣3萬6,316元。 3.本案聯絡人:陳專員,聯絡電話:(02)2356-5798。 4.甄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酌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