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312-440薪點,約新臺幣45,052-63,536元 |
職稱 | 聘用社工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5-29~2025-06-08 |
資格條件 | (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312-424薪點: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者。 2、328-424薪點: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者。 3、328-440薪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行政處分。 (三)辦理安置兒童及少年家庭維繫輔導工作。 (四)辦理脆弱家庭輔導處遇工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22號4樓) |
聯絡E-Mail | ak8565@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學分修畢證明文件影本(依專技應考資格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暨5領域15學科,每學科至多3學分,總計達45學分以上)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4年6月8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社會工作科萬華社福中心廖主任(電話:02-2336-5700)。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二)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三)本項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四)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五)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