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 |
職系 | 無 |
名額 | 擇優錄取儲備約僱人員若干名 |
性別 | 男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5-01~2023-05-12 |
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須役畢,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高級中學或同等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品操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三、體格檢查: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不含衛生所)」辦理。 四、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
工作項目 | 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書表:報名期限內自行至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http://www.sdb.moj.gov.tw)下載。 二、報名應繳附下列證明文件(表件填寫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必要時,本所得請求查驗正本。各證明文件應按次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一)報名表1份(如有其他戒護經歷或訓練,請一併檢附)。 (二)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印本1份。 (三)男性請註明兵役狀況(免役或役畢),請檢附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體檢表1份請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不合格者不予僱用,體檢需要時間,請於自行斟酌時程辦理。 三、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通訊或送本所收發室報名,相關表件至遲應於112年5月12日下午5點前寄達或親自送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所收發室,信封註明參加儲備職務代理約僱人員甄選(郵遞區號231212,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86666432轉121司徒先生。 四、錄取人員列入本所112年度第四次儲備職務代理約僱人員名冊,儲備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由本所依得僱用約僱人員之情形,按錄取名次依序通知僱用。儲備人員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均喪失僱用資格。 五、錄取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報酬(三等220薪點月支報酬28,534元至五等280薪點月支報酬36,316元間);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