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聘用6等280-376薪點折合新臺幣38948-52301元 |
職稱 | 聘用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7-30~2025-08-06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畜牧、動物科學、動物技術、獸醫、生物、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相關學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者。 (報名須備文件,請參⾒下⽅聯絡⽅式項下(三)、(四),文件不⿑不予補件,敬請報名時復確認是否完整檢附應備文件) |
工作項目 | 一、寵物業、展演動物及實驗動物稽查、裁罰及行政救濟事項。 二、寵物飼養追蹤及查察。 三、動物保護及救傷案件統計及資料管理。 四、動物保護講習與義務動保員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巿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
聯絡E-Mail | an0395@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本職缺⽉薪280⾄376薪點,折合為新臺幣38,948⾄52,301元,尚需扣除勞、健保及勞退個⼈⾃付等費⽤。 (⼆)應徵⼈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中華⺠國國⺠,年滿18歲,無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不得應考之情事。 2、未具雙重國籍,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迴避任⽤、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及第10款情事之⼀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應備文件: 1、⾝分證正反⾯。 2、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陸 學歷者,須依「⼤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作經驗證明文件(曾服務單位所開立之服務、在職或離職等證明文件,並載明⼯作期間起迄時間)。 4、如具備⾝⼼障礙或原住⺠⾝分,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報名文件不⿑者不受理,合於資格條件者將於近期擇優通知⾯試(資格不合或未獲通知⾯試者,不另⾏通知)。⾯試成績達80分以上⽅得錄取,本職缺得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視徵才情形增列備取0-2名。 (五)正備取進⽤: 1、正取⼈員:除本局另⾏通知進⽤⽇期外,應⾃進⽤通知送達次⽇起算30⽇(含例假⽇)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員資格,不再進⽤。 2、備取⼈員:候⽤期限⾃榜⽰之⽇起算6個月有效,逾此期限不再進⽤;遇有本職缺或與本職缺等別及資格條件相同且⼯作性質相近之年度聘僱職缺出缺時,將依序通知遞補事宜。 (六)聘僱期間依實際到職⽇起先予試⽤3個⽉,試⽤成績不合格即予以解聘僱。爾後年度依聘⽤計畫書及本處聘僱⼈員考核規定之考核結果辦理續(解)聘,⼜本計畫⽬前核定期限⾄117年12⽉31⽇⽌。錄取⼈員⾃計畫所訂最低薪點 起⽀,並依本處聘僱⼈員考核規定於是時聘僱計畫內所定薪點晉級。聘僱⽤期限結束或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聘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救助。 (七)請有意願報名參加甄選且符合前述各項資格條件者,於報名截⽌⽇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機關徵才系統提供之「不須具公務⼈員任⽤資格」職缺應徵之平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填寫完整履歷資料內容,並將最⾼學歷證書影本、相關專⻑或經歷證明文件等掃描成PDF檔合併上傳為附件,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八)聯絡⼈代理人事管理員87897158分機7145;業務問題請洽熊技士87897158分機6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