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學士資格進用每月33,046元(265俸點)碩士資格進用者每月以34,916元(280俸點) |
職稱 | 個案管理師(臨時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9-04-30~2019-05-07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三)國內外大學院校社工、心理、諮商輔導、犯罪防治、公共衛生、護理、教育、法律等相關科系畢業者為原則。非前開科系畢業,但曾任職勞政、衛政及社政單位且具有輔導毒品施用者相關實務工作經歷者,亦可。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具統計分析能力尤佳,操守清廉。 |
工作項目 | 依法務部矯正署「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以協助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為原則,惟實際承辦業務仍應由機關分派,茲說明如下: (一)協助推動個案管理。(如協助建立個案專卷、控管個案進入處遇期程並了解處遇執行情形、依個案需求協助建議調整處遇、協助個案於相關科室處遇之橫向聯繫等) (二)協助掌握個案社會復歸轉銜相關需求及轉介事宜。(如協助轉介機關內相關科室或人員,以連結衛政、社政、勞政及更保等相關資源) (三)協助處遇課程執行、師資聯繫、課程調整及精進事宜。 (四)協助毒品犯處遇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編撰等事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3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自108年4月30日(星期二)起至108年5月7日(星期二)止,截止日(送達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23656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3號 人事室收【郵件標題請註明參加臨時人員(個案管理師)甄選及姓名】,不符者恕不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簡歷表(請留下日間可連絡到本人之電話)、簡章請至本所網頁(http://www.sld.moj.gov.tw/)自行下載。 (三)全部報名表件,概不退還;報名所繳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變造情事者,經查明後撤銷參加甄選或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錄取及僱用: (一)錄取名單刊登於本所網站,錄取人員由本所擇日通知簽約及報到。 (二)本所臨時人員職缺擇優正取1名、備取數名。 (三)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自願離職。 (四)待遇: 1、學士資格進用者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3,046元支給工作酬金;碩士資格進用者每月以34,916元支給工作酬金。 2、如有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以每日2小時為上限,每月10小時為上限,並依規定支給加班費或補休。 3、依行政院頒訂「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4、勞資雙方權益義務,於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悉依勞動關係之法令辦理。 (五)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所列情事(機關首長或機關內各級主管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者,不予進用。 (六)應徵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簽約者,撤銷契約。已領取報酬者並應全額返還。上述情事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2)22748959#11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