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徵求 工友~2020-04-21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工友
官職等
職稱 工友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0-04-08~2020-04-21
資格條件 1、現職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職工。
2、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3、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4、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5、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檢具該證明文件後免體檢。
6、無「工友管理要點」第5點第4項所列情事。
工作項目 1、公文交換。
2、協辦內部公文傳送、清潔。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泉州街40號8樓(中正第二分隊)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意者請檢具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本大隊職工調僱意願表、履歷表(含簡要自傳,並請黏貼照片及註明聯絡電話)、最高學歷證明書、最近3年考核通知書(最近1年若尚無考核者,得檢附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如係影本,請以A4格式檢附,並請於文件空白處簽章加註「核與正本相符」,於應徵截止日期前逕寄: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4樓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信封封面並請註明「應徵事務工友」職缺。
2、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無法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
3、本職缺正取1名,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另得視成績擇優列備取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甄選結果另以電話通知並辦理調僱作業。
4、本職缺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依據「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支給,每月待遇約新臺幣25,365至34,375元,另需再扣繳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
5、本次僱用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聯絡人:人事室藍助理員(02-23752100#1703);有關工作詳細內容請洽:交通警察大隊總務組(02-2375210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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