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新台幣28,534元(220薪點))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約僱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4-27~2023-05-04 |
資格條件 | 須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具備基本電腦中文文書處理能力。 3.工作積極、操守清廉。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1.辦理大隊已屆保存年限公文檔案之鑑定、回溯建檔、銷毀等工作。 2.承辦處理大隊檔案室有關公文、完成檔案管理資訊網編目建檔之目錄彙送作業、完成檔案管理系統資料填報作業。 3.配合大隊有關單位於公文系統進行密件公文清查調檔及解密作業、配合本府或本局有關單位進行公文檔案資料查核管考作業。 4.協助大隊同仁申請公文之調閱、協助監督審核大隊委辦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103030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 |
聯絡E-Mail | ga_5233344@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112年4月27日(星期四)至5月4日(星期四 )。(以系統報名時間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線上報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應繳表件: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專業證照無則免附)。 ※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三、甄試日期及地點: 甄試日期:參加甄試人員相關資料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上傳資料有誤、不齊或未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則不予受理報名,不另行通知),逾時以棄權論。 甄試地點:本大隊會議室 四、甄選方式:採口試,依總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應徵人員如成績未達標準、不符本大隊需求,本大隊可斟酌情況從缺。 五、錄取放榜通知: (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大隊網站,錄取及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二)正取1名,經電話通知報到而未於報到日指定時間前至本大隊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3個月。 六、約僱期限:本案代理職務為自僱用日起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異議。 七、附則: (一)報考應繳表件不齊、上傳資料有誤、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或未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將不予安排參加甄選,亦不另行通知。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試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符合報名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