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無資位 |
| 職稱 | 臨時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1-新竹縣 |
| 有效期間 | 2025-10-28~2025-11-07 |
| 資格條件 | 參、 資格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學經歷專長,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系所畢業者。 (二)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經驗,工作績優,或經專業訓練滿160小時者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對特殊教育具有熱忱者。 二、其他條件: (ㄧ)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二) 備交通工具及相關駕照。 (三) 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及耐心。 (四)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以下各項情事者: 1.公務人員任法第26、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5.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7.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8.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尚未滿十年者。 |
| 工作項目 | 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職業輔導相關工作。 |
| 工作地址 |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地址:302新竹縣光明六路東二段201號。 |
| 聯絡E-Mail | shuchen@hcvs.hc.edu.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 二、採通訊報名,檢附以下證件請寄至本校,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職業輔導員」及白天聯絡電話;以上所需資料及信封上之註記,若提供不實或遺漏,甄試資格即予取消,其結果概由當事人負責,合者由本校另約時間甄試,不合者恕不退件及函復。 本校住址及聯絡電話: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二段201號;03-6676639分機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