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每月以280薪點支給,每薪點以129.7元計算,月支薪酬36,316元)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正取1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6-17~2023-06-25 |
資格條件 | 1、 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 2、 機電、電子、機械、電機、消防等相關科系畢業尤佳。 3、 具文書處理能力(含word、excel等電腦操作)。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5、 能配合於通知錄取後至報到前或報到後2個月內至評鑑合格醫院辦理體檢,體檢項目須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9規定之體檢項目。 |
工作項目 | 1、 停車場機電工程之設備維修及保養,招標、履約管理等業務。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6樓 |
聯絡E-Mail | go_fimon369@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意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搜尋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簡要自述請勿空白)。於「應徵職缺」查詢及勾選本職缺後點選「確定應徵」,並同意授權本處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至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將下列資料以PDF檔案格式完整上傳至該系統,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僱,同時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1. 身份證正反面。 2. 最高學歷證明(外國學歷者,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3. 工作經歷證明(無則免付)。 4. 專長證照證明(無則免付)。 5. 軍職年資證明(無則免付)。 6. 其他相關資料(無則免付)。 (三) 經本處先行初審報名者之書面資料,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複審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經本處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若資格不符或未符用人需求而無擇優面試者,恕不通知。 (四) 本職缺正取1名,並得擇優備取1至2名,如經面試均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本處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正(備)取人員,其應於該通知載明之報到日次日起算2日(不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正(備)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五) 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預計113年3月31日)。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離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 工作內容如有疑義,請與機電科沈股長聯繫,電話02-27590666轉6511。徵才過程問題請洽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2-27590666轉6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