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徵求 社會工作師~2025-03-13

徵才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稱 社會工作師
職系 社會工作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33-桃園市
有效期間 2025-03-06~2025-03-13
資格條件 1.具社會工作職系任用資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六職等以上。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及收件截止日前無限制轉調情形者(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1.辦理人民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社會福利基金會及志願服務團隊立案、備案、經費補助等。
2.輔導及培力人民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志願服務等團體,辦理相關活動、研習觀摩、聯繫會報及考核等。
3.創新方案之研議、各項報表填報事項。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有關工作項目疑義請洽人民團體科 李小姐,03-3322101轉6314。
工作地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E-Mail 10042328@mail.tycg.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方式:
(一)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
(二)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於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履歷表須填寫聯絡電話、簡要自傳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務】,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三)請備妥下列資料掃描上傳(請注意資料是否有雙面及務必清晰)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2.現職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4.如獲英語檢定通過者請檢附及格證書影本。5.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之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及預防接種紀錄等)並自行提交切結書。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資料不齊者逕視為資格不符。
三、除正取1名外,得另增列候補2名,並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若未獲通知面試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四、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442人事室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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