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 |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4階至警正3階 |
| 職稱 | 科員 |
| 職系 | 消防與災害防救 (職系職缺統計)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1-21~2025-11-25 |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經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者。 三、具消防機關現職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或警察官合格實授警正4階以上。 四、最近5年內未受申誡以上懲處,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
| 工作項目 | 消防與災害防救及擔任轄區防救災工作。 |
| 工作地址 | 港務消防大隊【臺中港隊】,須配合勤務調整派駐地點。 |
| 聯絡E-Mail | kfs171@hfc.nfa.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填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含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一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至多5名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本職缺列候補至多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應徵者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聯絡電話:(07)5211158轉662(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人事室黃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