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 徵求 約用人員~2025-06-16

徵才機關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26-宜蘭縣
有效期間 2025-06-02~2025-06-16
資格條件 1. 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2條:具一等船長執業證書。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工作熱忱、刻苦耐勞、勤奮、細心、認真負責、注重倫理、無不良嗜好及品行端正者。
3. 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船員之合格體格檢查證明書(6個月內有效期間)。
4. 未達勞基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限制者(未滿65歲者)。
5. 具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
6. 另報名期間尚未取得一等船長執照者,須檢附一等船長報考資料條件相關證明及報名相關資料,惟須於面試前取得該資格並完成補件始符合甄選資格。
工作項目 1. 接受本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揮監督,擔任下列各項工作:
(1)擔任宜蘭縣政府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以下簡稱宜安6號)之船長一職,主管船上一切事務,並指揮調度輪機長、船員、代理船長、代理輪機長,維護宜安6號完整運作。
(2)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配合執行。任務經評估得於當日往返南方澳漁港者,應於接獲通報後2小時內整備出港;經評估往返南方澳漁港達1日以上者,應於接獲甲方通報後4小時內整備出港,惟後者情形在接獲通報時已逾二十時,得於翌日十二時前整備出港。
(3)未出港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應於漁業巡護船、蘇澳港港區、南方澳漁港港區或蘇澳區漁會等處備勤;接獲通報執行海難救助任務時,依任務執行應於往返物資補給目的地、任務目的地及漁業巡護船上執勤。
(4)應配合辦理海難救助演練、不定期查核、其他臨時交辦及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5)應業務需求配合參加各項訓練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址:漁業巡護船、蘇澳港港區或蘇澳區漁會,南方澳漁港及以其為中心點向外海延伸200浬半徑範圍內。
聯絡E-Mail hyc773220@mail.e-land.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僱用期間: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試用3個月,待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後,再簽約正式僱用。

工作報酬:每月薪資5萬7,448元(413薪點),出海執勤時,依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日加給表規定日支出港津貼新臺幣800元為原則。

1. 有意者請於114年6月16日前(以郵戳日期為主)將下列資料寄達【260004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人事管理員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6號約用人員-船長」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履歷表(含照片)。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一等船長之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得檢附一等船長報考資料條件相關證明及報名相關資料。
(5) 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6個月內)。
(6) 相關專長證照:如外語能力或專業證照影本(無者免繳)。
(7) 海上船舶艙面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及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以上影本證件資料請採用A4規格依序裝訂整齊,證件不齊全或郵寄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

2. 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合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面試後未獲錄取者亦同。
3. 報名時若未取得一等船長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面試時須檢附一等船長專業訓練結業證明書或執業證明書。
4. 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外,另擇優備取1名,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以遞補該職缺為限,期滿未通知遞補,即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5. 本甄選案如無適當人選可資錄取,機關得以從缺並擇期另行公開徵才。
6. 聯絡電話:(03)9252257#207,聯絡人:海洋及養殖資源股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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