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人員(業務促進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90-屏東縣 |
有效期間 | 2023-03-31~2023-04-12 |
資格條件 | 一、請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具相關經驗類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行政全職工作經驗者。 (二)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三)服務態度熱忱親切、和善禮貌,談吐應對佳。 (四)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一)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三)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九)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十)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十一)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
工作項目 | 一、職稱:業務促進員。 二、僱用期間:試用三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得續僱(本職缺屬勞動基準法不定期契約性質)。 三、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辦理適性就業輔導失業者暨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勞工促進就業計畫。 2、協助「雇主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求才登記」業務。 3、其他就業服務相關業務(計畫)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3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9.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9,960元起),並有勞、健保等。 |
工作地址 | 屏東就業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446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星期三)止。 二、報名方式: (一)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 (二)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1至4為應附資料,5至6無則免附): 1、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或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5、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6、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促進員」,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陳先生,報名表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kg0418@wda.gov.tw信箱)。 (四)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三、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以現場面試為主;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報名截止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五)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六)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本分署保有調整甄選方式之權力,請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或甄選現場之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七)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