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內政部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 官職等 | 約僱5等 |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2-09~2025-12-19 |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3.具辦理人民團體或合作社輔導管理業務經驗者尤佳。 4.具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
| 工作項目 | 1.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相關法令訂定、解釋及執行。 2.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輔導制度之規劃、推行及教育訓練。 3.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輔導管理、查核及評鑑等事項。 4.其他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臺北市徐州路5號7樓)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基本資料、自傳、學經歷、工作經驗及專長興趣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706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收。(上網公告期間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2.務請註明聯絡電話(日、夜)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記:「應徵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職務」。應徴文件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3.甄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1)初試:書面審查,擇優參加複試。(2)複試:面試。複試日期及其他事宜以電話通知,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4.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之前1工作日止(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則至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5日止)。月酬金額280薪點(新臺幣3萬8,948元)。 5.本職缺得酌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 6.本職缺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算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薪資發放至試用期滿之日為止。 7.本案聯絡人:吳小姐,聯絡電話:(02)2356-5590,傳真:(02)2356-6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