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其他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無 |
名額 | 3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5-29~2023-06-09 |
資格條件 | 應甄資格條件: (一)具高中、職(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病者及精神疾病尚未治癒者(請檢具三個月內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正本)。 (四)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年齡以報名日期為準) (五)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六)具大客車以上之職業駕駛駕照,且實際駕駛大客車以上車輛具3年以上經驗;最後實際執業日不得早於107年7月1日,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者。 ※(七)非政府機關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八)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5.曾任政府機關工友、駕駛、技工,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9點鼓勵退離規定,辦理退離者。 (九)簡易電腦操作及使用能力。 檢附證明文件: (一)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二)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四)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表正本(體檢項目含胸部X光檢查,體格檢查表為各公立醫院之「一般體格檢查表」)。 (五)實際駕駛職業大客車以上車輛之從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六)特殊優良事蹟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道路駕駛測驗、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道路駕駛測驗、口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名單,公告於本署公告欄及及前揭網站,不另通知。 (二)本道路駕駛測驗、口試不製發准考證,請於當日攜帶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到場查驗。 |
工作項目 | (一)駕駛公務車、勘驗車、警備車或其他公務車輛。 (二)代理工友日常清潔工作、傳遞公文及長官交辦事項。 (三)須配合勤務需求於夜間或休息日出勤。 |
工作地址 | 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3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簡章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www.slc.moj.gov.tw/lp.asp?CtNode=5361&CtUnit=71&BaseDSD=7&mp=010參見相關徵才資料,並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格,或事前電話聯絡(02-28331911-5803)本署總務 科索取。 報名日期: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3號,封面註明「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總務科收」及「參加駕駛甄選」,郵寄者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甄選方式:採書面資料審查、道路駕駛測驗及口試。 報名資料經審查合於簡章規定資格,且無欠缺應附證明資料者,始得參加道路駕駛測驗及口試。 其他須知: (一)本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 ※(二)本次甄選錄取人員限定於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服務,未來不得請求移撥其他機關。 (三)經錄取者,其資格或證明文件事後發現有假冒、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等情事,即依法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具原住民身分或低收入戶附有證明文件者,於甄選成績同分及條件相當時,得由機關審酌優先錄用。 (五)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及本署規定辦理。 (六)本署聯絡人電話:(02)28331911林科長分機5801、盧小姐分機5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