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7-06-15~2017-06-21 |
資格條件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親等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4.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學校以上畢業者。 |
工作項目 | 主要工作內容為處理交通違規相關業務,需具備電腦基本文書處理能力,另具有服務熱忱、耐心、細心、良好溝通能力、服務態度條件者尤佳: 1.處理違規案件入案、移送、銷案、繳款等事項。 2.受理交通違規案件各項公文書收發豋記、列管、分辦、繕發文、歸檔、整理、保管及彙整報表統計等事宜。 3.辦理交通違規裁決、郵寄、送達、行政執行等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方式: 1.檢具文件:(1)報名表1份(請確實填寫並簽章)(報名表請自本局網站下載繕打,點選【機關介紹→本局簡介→線上徵才】)(2)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每筆資料請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並請簽章)(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4)其他證照或經驗證明文件(無則免附)等資料各乙份(證件請送影本並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2.報名檢具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整齊後,於106年6月21日前逕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收,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字樣。 3.逾期、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不合格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聯絡人: 楊先生 電話:07-3629902*7 其他: 1.資格條件及報名文件經本局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面試,結果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面試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2.視成績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3.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