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聘空勤機工長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99-跨縣市 |
有效期間 | 2025-07-14~2025-09-01 |
資格條件 |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 1.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相關飛機修護訓練畢(結)業計1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飛機(固定翼)或直升機保養工作3年以上並擔任直升機空勤機工長或空勤檢驗等空勤職務工作1年以上者。 3.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4.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
工作項目 | 1. 執行空中勤務總隊各項工作。 2. 直升機接裝作業及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隨機操作任務裝備與修護。 3. 商維履約督導、臨時交辦事項及其他機務相關工作等。 |
工作地址 | 本總隊各勤務隊 全臺各機場(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等駐地)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一律採用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總隊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nasc.gov.tw/) 人事徵才專區下載。其中「報名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妥後,於114年9月1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yujin@nasc.gov.tw;應檢具紙本資料於114年9月1日前以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人事室收(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0樓),信封請註明「應徵約聘空勤機工長」,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應檢具紙本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簽名,並書明白天聯絡電話)。 (2)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相關維保訓練畢(結)業計1年以上證明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工作經歷等證明文件(C項、D項與E項,如無可免檢附) A.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證明,例如擔任空勤機工長或空勤檢驗員年資與空勤(飛行)時數證明。 B.飛機維修工作年資證明。 C.英語能力檢定證書。 D.相關證照影本(例如飛機維修資格CAA、FAA證照等)。 E.空勤人員求生訓練紀錄。 (4)錄取人員接獲本總隊通知後,應於1個月內繳交交通部民航局航醫中心航空體檢乙類體位合格檢查報告,錄取資格始完備,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並於本總隊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 3.資料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本次甄審書面審查合格,擇優通知面試,除正取者外,得另列候補人員2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並依序遞補,並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5.聯絡人:機務組邱先生,電話:(02)89111100分機310;人事室沈小姐,電話:(02)89111100分機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