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蔬食小吃料理班兼課業師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為建立本中心蔬食小吃料理班業師人才庫,本次徵才不設置錄取名額上限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8-09-27~2018-10-08 |
資格條件 | 一、甄選人員學經歷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ㄧ: (一)高(中)職以上教師。 (二)符合職業訓練師甄審辦法規定之助理訓練師資格者(如下所列資格條件之ㄧ): 1.持有與應聘職類(含米麵食、中西餐、烹飪等)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1年,並取得應聘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 3.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2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1年,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2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5.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4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6.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7.持有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 8.具有特殊專門技術,在職業訓練師甄選遴聘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授課時段須能配合本班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三、如本中心有辦理或協辦公益活動,可配合出席。 四、除具有上列條件外,如求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四)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八)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十)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十一)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十二)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
工作項目 | 教授本中心開設蔬食小吃料理班相關訓練課程,本班級學術科課程內容包含1.各式蔬食料理、米食粿類2.異國料理3.創意小吃等餐飲行業相關料理餐點及之正確製作方法及相關知識,使學員正確了解餐飲製作之從業道德及技藝,並輔導學員參加丙級及乙級相關職類技術士證照檢定。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300號 |
聯絡E-Mail | dannewu@k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請檢附下列文件: 1.個人履歷表:請務必詳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住址及電子信箱、最高相關學歷、專長、相關經歷、證照、競賽榮譽或其他特殊事蹟。 2.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訓練師證書、教師證書或服務證明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米麵食、中西餐、烹飪等相關證照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應依序排列裝訂,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二、 1.徵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7年10月8日止。 2.證件不全者經通知補件後3日內仍未補件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亦不通知。 3.意者請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將相關表件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自辦職訓組收(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300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兼課講師」。 4.本中心初步審核資格條件符合後,將通知求職者參加面試並進行10-15分鐘左右之試講試教,請準備面試用教案,本中心將依面試結果作為錄取與否之依據。 聯絡電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自辦職訓組吳小姐(07-7835011#129) 三、 請於履歷表敘明上述課程內容相關專長(其中之一)或其他特殊專長,本中心將依職業訓練課程完整性、現有師資陣容規劃各講師之授課內容及時數 四、 鐘點制,授課每小時6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