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國防部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雇員 |
| 職稱 | 文書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6-01-01~2026-02-05 |
| 資格條件 | 一、甄選對象:合於考選資格之民間人士或現役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持有國民身分證者,且需年滿18歲以上,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報名人員需役畢或有免服兵役證明文件、現役人員須於錄取報到截止日前完成退伍作業)。 二、甄選資格: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學歷: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經歷:曾任一般機構相當職位或具相關證照者,未附工作證明文件者,不予列入成績計算。 (四)迴避進用之人員: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6、曾於服務機關期間,有思想、品德、操守等不良紀錄者或曾犯洩密違規案件受記過乙次以上者。 7、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
| 工作項目 | 1.與下列有關之重要任務: (1)檔案點收及分類作業。 (2)檔案編目及調卷作業。 (3)檔案目錄彙送作業。 (4)檔案清理銷毀作業。 (5)離職人員離職查會作業。 2.其他檔案相關工作事項,另訂於業務職掌表。 3.兼辧人事行政工作。 |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法律事務司)。 |
| 聯絡E-Mail | pig123_pig123@yahoo.com.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承辦人:闕吟芳士官長 自動電話:02-85099358。 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時至1030時、1400時至1600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