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約僱220薪點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書記)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候補2名(候補時間為4個月)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8-09-25~2018-09-28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統計或相關科系畢業。2.具備基本文書行政能力,熟諳電腦及Office等操作技巧。3.具有政府機關會計、主計等單位工作經驗者列為遴選錄取優先條件。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 |
工作項目 | 1.代收款(含中央補助款)、保管款審核。2.歲出經常門統籌科目經費審核控管。3.大隊週報資料彙編提送及綜合業務。4.協助(預算股FTP)表格之報送及內部控制修訂彙編。5.超勤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初審。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會計室)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意者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並請黏貼照片及註明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有與本職務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者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07年9月28日前逕寄: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四樓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信封並請註明「應徵會計室約僱書記」。2.報名資歷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無法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3.本職缺正取1名,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另得視成績擇優列備取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4個月;甄選結果以電話通知錄取僱用人員,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僱用期間預定自通知僱用之日起至10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4.本職缺僱用人員期滿考核成績優良,得列入本大隊職代資料庫,自第1次經本機關甄選進用後離職日起算1年內,於遇有職務出缺擬僱用職務代理人時選用。5.有關本次僱用徵選相關事宜,請洽人事室陳助理員(02-23752100轉分機1703);另就有關本職缺工作內容相關疑義,請洽會計室李佐理員(02-23752100轉分機1806)。6.本次僱用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