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徵求 醫師~2019-06-05

徵才機關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職稱 醫師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82-高雄市
有效期間 2019-05-30~2019-06-05
資格條件 一、預定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4名。
(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工作內容:
(一) 診療、臨床教學及公共衛生業務。
(二) 需主要從事成癮濫用防治或司法精神醫療業務至少一項。
(三) 臨時交辦業務。

三、資格條件(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三) 具有博士學位或曾擔任公立醫療機構科主任滿2年以上。
(四) 具有醫師證書及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自108年5月30日起至108年6月5日止。
(二) 報名方式: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三) 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人事室」收。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師(三)級醫師甄選」】
工作項目 一、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銓敘部官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下載)。
【公務人員履歷表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私章。】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醫學系畢業證書影本。
(四) 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或曾擔任公立醫療機構科主任滿2年以上之佐證文件 (二者須符其一始具報名資格) 。
(五) 醫師證書、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六) 現職服務單位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七) 醫學相關之論文、專業證書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上述文件均請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分數,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6冊(一式六份);未附完整6冊者,得不予面試。】

二、甄選方式:
(一) 資績審查50% (需附佐證資料,未附者不予計分):
1.學歷20%:具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10分、碩士學位15分、博士學位20分。
2.醫師工作經歷10%:具醫師工作年資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最高採計至10分。
3.論文期刊20%:具精神醫學相關論文者,按論文期刊性質參酌本院獎勵金給分標準酌予給分,最高採計至20分。
(二) 面試50%:專業素養20%、服務熱誠及態度13%、溝通表達能力12%、儀態表現5%
(三) 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據資格審查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三、面試日期、地點: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4時於本院3樓第3會議室。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下午3時40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公告:
(一) 錄取人員需經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另辦甄試。
(二) 錄取名單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或權責機關核准後,始個別通知錄取者,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工作地址 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黃科員(07)751-3171轉2318;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成癮防治科吳主任(07)751-3171轉2390或總醫師(07)751-3171轉2343。
(二) 應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以利查驗。
(三) 報名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 若報考人員未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甄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 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如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即取消面試,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
(七)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八) 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九) 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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