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自聘約用人員 |
職稱 | 約用人員(女性採尿員) |
職系 | 司法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63-雲林縣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25-06-10~2025-06-24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不限科系,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女性;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三)熟悉word、excel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六)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工作項目 | (一)於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及個案資料之電腦處理工作等。 1.辨認受檢者身分。 2.指導受檢者採尿程序。 3.監看尿液檢體之採集。 4.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 5.完成監管檢體紀錄表 6.檢查並紀錄檢體之溫度與容積。 7.檢視檢體有無異狀並記錄。 8.負責尿液檢體之封緘及標籤。 9負責尿液檢體之分裝、冷藏、監管、回收及登錄。 (二)採尿室相關業務 1.採尿室之清理及維護。 2.採尿業務相關報表之製作及彙整。 3.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三)其他觀護、司法保護業務輔佐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甄選報名表、簡要自傳、具結書等,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ul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列印。 (二)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本署收發室,封面註明「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及「應徵約用人員(女性採尿員)」,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 17 時整止)。 (三)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5-6334991轉760劉子豪觀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