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 官職等 | 7等 |
| 職稱 | 聘用勞動檢查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0-03~2025-10-15 |
| 資格條件 | 一、須具(一)或(二)或(三)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者,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 3.與「擬任工作有關之二年以上相關工作年資經驗」說明如下(可合併計算,並請出示證明文件,須可看出工作年資與本職務相關,請勿檢附勞保年資證明): (1)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件相關工作經驗者。 (2)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工作經驗者。 (3)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行政機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二、相關科系一覽表以本簡章公告內容為限(若原科系因更改科系名稱,亦請自行列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 |
| 聯絡E-Mail | 10029323@mail.tycg.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詳閱甄選簡章(如下附簡章)。 二、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檢具下列證件(所有資料請以A4尺寸影印,並請依序放置,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請勿用訂書機或是以其他方式裝訂): (1)報名表 (2)身分證及駕照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 (3)符合該應徵資格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其他與本職務相關證件影本。 三、一律採紙本報名;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以“掛號”郵寄(勿用平信) 至「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事室」(連絡電話:03-3323606分機203曾先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務(聘用勞動檢查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職缺為預估缺。 五、書審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應徵者欲返還書面資料,請附黏貼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若郵資不足者恕不寄回) 。 六、聘用期間:自114年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115年是否繼續聘用,將視中央補助情形及年終考核予以續聘,並依相關規定得予晉薪。 七、本次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若有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有效(亦得予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處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 八、若欲詢問甄選相關事項請於上班時間洽03-3323606分機203人事室曾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