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專案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專案約僱人員預算員額1名,候用人員若干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3-02~2023-03-13 |
資格條件 | 一、基本資格:(歡迎具原住民身分人員踴躍報名)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 年滿18歲以上未滿65歲者。 (四)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五) 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二、特殊條件: (一)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需檢查項目):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5.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6.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9.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茲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直接戒護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立即繳交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檢查結果如為不合格則不予約僱。 (二)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
工作項目 | 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含檢身、日間或夜間勤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請於112年3月13日(星期一)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寄達或送達本所,視為資格不符,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所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所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2)22611711轉231、232。 本次甄選錄取專案約僱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個人學(經)歷所符合薪點支給,五等280薪點至30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 36,316元至38,910元)起敘並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敘薪及考核事項;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簡章及報名簡歷表:請至本所網頁(http:/www.tpd.moj.gov.tw //)自行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