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25~2025-04-07 |
資格條件 | 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且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3. 熟悉OFFICE作業系統等文書製作。 4. 具汽車駕照及採購證照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 辦理動物保護相關業務。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 |
聯絡E-Mail | 10012536@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請至該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履歷資料(含自傳)後,再點選「我的應徵」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掃描為單一檔案上傳。 (1)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現職派令影本。 (4) 最近之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5)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6) 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影本(無則免附)。 未能同意調閱履歷、上傳文件不齊全、未於上開系統應徵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內完成均視為資格不符。 (二) 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擇優錄取正取2名,並得增列候補2至4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三) 應徵人員上傳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四) 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處人事室劉先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604)或動物保護課古小姐(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