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警察人員 |
官職等 | 警佐3階至警佐1階 |
職稱 | 隊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3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6-02~2025-06-06 |
資格條件 | (一)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二)服務年資(以11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3年以上。 (三)最近5年考績2年列甲等。 (四)個人資績分數(以11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21分以上者。 (五)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三)、(四)款之限制。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以下情形: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
工作項目 | 消防救災、救護工作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聯絡E-Mail | ab2651@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含自我介紹、未來工作抱負及願景等),證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