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250薪點(每月約34,775元) |
職稱 | 約僱書記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6-05~2025-06-12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曾任各級政府機關行政相關業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具備基本電腦資訊處理能力,熟悉Excel操作尤佳。 (三)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業務。 (二)辦理就業促進獎助(勵)津貼補助措施。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個人簡歷自傳(請至本處首頁https://eso.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 、最高學歷證件及相關工作證明或專長證明書影本各1份。 (二)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處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6月12日前逕寄「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雇主服務課約僱書記),以郵戳為憑,表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本案聯絡查詢電話:02-23085230分機813。 (三)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四)依面試結果決定錄取人員,並得擇優備取1-2人,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時,依序遞補,遞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3個月。 (五)本案係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員,工作期間自甄選結果核定進用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負責。 (二)僱用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