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聘用研究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1-01-21~2021-02-20 |
資格條件 | (一)學經歷要求: 應具有對犯罪問題或刑事政策之長期追蹤與動態調查之實證研究計畫主持經驗或知識,並具有下列資格: 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犯罪、警政等相關學系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或具博士候選人資格,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二)專業要求: 1.應對我國檢察、司法保護、監所矯正三個不同面向之研究領域,至少專精於其一項研究領域。 2.應具有全民英檢(或相同級別英語能力檢定)中高級以上,並具流利之說、聽、讀、寫表達能力。 3.如同時具有以下能力者尤佳: (1)具德、法、日語,其中一項之說、聽、讀、寫表達能力。 (2)具社會科學之質性與量化統計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建立犯罪統計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能力。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負責主持或督導、規劃、執行以下犯罪問題研究之追蹤、調查或推廣工作: 1.針對國內刑事政策、犯罪防治,提出實證研究調查與分析評估之專案研究報告。 2.編譯關於境外及各國刑事政策、犯罪防治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並提出分析報告。 3.整理及翻譯國內外關於刑事政策、犯罪防治走向之相關文獻、網站資訊、及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學術及研究等單位有關資料,提出研究摘要。 4.接受政府各業管單位,有關刑事政策、犯罪防治相關問題之諮詢。 5.加強犯罪防治相關學術與國際交流、互訪。 6.辦理預防犯罪教材研發及推廣。 7.襄助辦理與犯罪防治研究相關之審查意見。 8.其他經指定辦理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81號(學院本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學院第二辦公室)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及下載填寫,並貼妥最近6個月2吋半身彩色相片。 2.自傳:含簽名及蓋章。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國民身分證影本:僅供查驗身分用。 5.英語能力證明影本:請提出相當於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以上之英語檢定相關證明;如同時具有其他外國語能力,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6.得以佐證個人研究經驗或知識之相關學術研究論著。 7.面試: (1)自我介紹:應針對甄選職缺,說明對犯罪問題或刑事政策之長期追蹤與動態調查之實證研究計畫之主持、協同主持或執行經驗。 (2)研究計畫:應針對司法改革、毒品防治以及近年內社會關注之犯罪議題,由檢察、司法保護或監所矯正三個面向,選擇其一,規劃設計研究計畫乙份。研究計畫內容,應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經費與研究預期效益等項,如能提出建立犯罪統計資料庫相關計畫者,尤佳。 (3)研究計畫簡報:應製作15分鐘之研究計畫簡報檔,現場提出口頭報告。 註: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以A4格式列印及依序用長尾夾夾妥,並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聘用研究員」。 (二)聯絡方式: 意者請檢附前述報名資料,以及通訊地址與上、下班時間聯絡電話,於110年2月 20 日前郵寄或親送(以郵戳或本學院收文章為憑,逾期不受理)「10671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81號」(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人事機構收)。 (三)其他相關規定: 1.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者,將由本學院擇優通知參加面試,面試者,除自我介紹外,應就(一)報名文件、第7項第(3)款,提出口頭簡報,本學院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3個月,錄取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公告本學院網站(https://www.tpi.moj.gov.tw)。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聘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期)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 5.聘用報酬: (1)聘用期間前1-3個月為試用期,每月按472薪點致送報酬,每一薪點報酬金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薪點折合率為124.7元,折合金額為新臺幣58,858元)。 (2)初聘人員曾任與現任職務等別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或具有與聘用職務相關之特殊學術成就,並有證明文件者,扣除該職務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外,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最高提敘3級,自試用期滿或核定提敘次日起,改核新薪級。 (3)爾後依年度聘用計畫及工作考核辦理續聘與否,最高得晉敘至582薪點。 6.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2732-8552曹先生(人事機構); 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2)2733-1047分機1702犯研中心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