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 官職等 | 聘任 |
| 職稱 | 助理訓練師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2-08~2026-01-07 |
| 資格條件 | (一)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3.專科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4.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5.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類科之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6.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7.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 8.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9.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10.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 11.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八年。 (二)上開所稱與應聘職類「汽車修護」相同或相關職類為: 1.相同職類:汽車修護。 2.相關職類:重機械修護、重機械修護(引擎)、農業機械修護、內燃機修護。 (三)無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1條不得遴聘之情形,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情形。 |
| 工作項目 | (一)研究車輛修護職類產業發展及企業用人需求,開發相關課程及班別。 (二)執行職能培育及職能進修工作。 (三)輔導學員就業、兼辦導師輔導學生日常生活。 (四)訓練場環境規劃及維護等相關事項。 (五)配合行政措施兼辦行政職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111035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待遇:助理訓練師十五級,以160薪額起敘,月支新臺幣45,830元,另可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薪級表等規定敘薪。 (二)權益: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本學院發給聘書,自到職日起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 (三)「本次甄試簡章相關規定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閱:網址https://www.tvdi.gov.taipei/,服務電話:(02)28721940分機252」。 |